標準名稱: 鋼結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of fire resistive coating forsteel structure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定義及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包裝標志和儲存運輸等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及構筑物室內使用的各類鋼結構防火涂料。 2 引用標準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9152 建筑涂料涂層試板的制備 GB 9153 合成樹脂乳液砂壁狀建筑涂料 GB 9154 建筑涂料涂層耐凍融循環(huán)性測定法 GB 9278 涂料試樣狀態(tài)調節(jié)和試驗的溫濕度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 9779 復層建筑涂料 GB 9978 建筑構件耐火性能試驗方法 GB 10297 非金屬固體材料導熱系數的測定方法 熱線法 3 定義及分類 3.1 鋼結構防火涂料 施涂于建筑物及構筑物的鋼結構表面,能形成耐火隔熱保護層以提高鋼結構耐火極限的涂料。 3.2 鋼結構防火涂料按其涂層厚度及性能特點可分為: B類 薄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2~7mm,有一定裝飾效果,高溫時膨脹增厚耐火隔熱,耐火極限可達0.5—1.5h。又稱為鋼結構膨脹防火涂料。 H類 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一般為8—50mm,粒狀表面,密度較小,熱導率低耐火極限可達0.5~3.0h。又稱為鋼結構防火隔熱涂料。 4 技術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 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涂料及涂層性能,均指能用于保護鋼結構提高其耐火極限的防火涂料和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檢測的涂層性能。 4.1.2 用于制造防火涂料的原料應預先檢驗。不得使用石棉材料和苯類溶劑。 4.1.3 防火涂料可用噴涂、抹涂、輥涂、刮涂或刷涂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方法方便地施工,并能在通常的自然環(huán)境條件下干燥固化。 4.1.4 防火涂料應曾堿性或偏堿性。復層涂料應相互配套。底層涂料應能同普通的防銹漆配合使用。 4.1.5涂層實干后不應有刺激性氣味。燃燒時一般不產生濃煙和有害人體健康的氣體。 4.2 性能指標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技術性能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5 試驗方法 5.1取樣 抽樣、檢查和試驗所需樣品的采取,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GB3186的規(guī)定進行。 5.2試驗條件 除另有規(guī)定外,防火涂料涂層的制板及理化性能試驗均應在GB9728規(guī)定的標準條件下進行。 5.3 試板的制備 涂料的干燥時間、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結強度、耐水性和耐凍融循環(huán)性等項試驗的試板按5.3.1、5.3.2和5.3.3條規(guī)定進行制備。其他各項試驗的試樣(件)分別按相應的試驗方法規(guī)定制備。 5.3.1試板尺寸與數量 試驗用的試板尺寸和數量見表2。 試驗用的試板尺寸和數量
5.3.2底材及預處理 采用A3鋼板作底材。使用前,應采用鋼鏟、鋼制、鋼刷等工具清除銹跡,涂二道防銹漆。 5.3.3試板的涂覆與放置 按涂料產品的施涂工藝要求,進行涂覆制板。B類涂料試板的涂層厚度為3—4mm,H類涂料試板的涂層厚度為8~10mm。達到規(guī)定厚度后,應適當抹平和修邊,保證均勻平整.涂好的試板涂層面向上水平放置在試驗臺上干燥養(yǎng)護,有水泥成分的涂料養(yǎng)護期28d,無水泥成分的涂料養(yǎng)護期10d,其溫濕度條件按5.2條規(guī)定。 5.4在容器中的狀態(tài) 打開貯存涂料的容器蓋,用攪拌器攪拌容器內的試樣,或按規(guī)定調配雙組份涂料的試樣,觀察涂料是否均勻,有無結塊。 5.5干燥時間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按GB 9153中的6.5條進行。 5.6初期干燥抗裂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按GB 9779中的5.5條進行。裂紋寬度可用肉眼目測或適宜的器具檢測。 5.7 外觀與顏色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樣板在規(guī)定條件下干燥養(yǎng)護期滿后,與生產廠或與用戶協商規(guī)定的樣品相比,顏色、顆粒大小及分布均勻程度,應無明顯差別。 5.8粘結強度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樣板在養(yǎng)護期滿后,按GB9153中的6.12條進行。 5.9 抗壓強度 5.9.1試塊的制作 先在規(guī)格為70.7mmX70.7mmX70.7mm的金屬試模內壁涂一薄層機油,將拌合好的涂料注滿試模內,輕輕振搖試模,并用油漆刮刀插搗抹平,待基本干燥固化后脫模,放置在本標準5.2條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干燥養(yǎng)護期滿后,再放置在(60±5)℃的烘箱中干燥48h。 5.9.2試驗與取值 將試塊的側面作為受壓面,置于壓力試驗機的加壓座上,試樣的中心線與壓 力機中心線應重合,以150~200N/min的速度均勻加荷至試樣破壞,在接近破壞荷載時更應嚴格掌握。記錄試樣破壞時的壓力讀數。 每塊試樣的抗壓強度按式(1)計算 公式 R=P/A-----------------------(1) 式中:R--抗壓強度,MPa; P——破壞荷載,N: A——受壓面積,mm^2 每次試驗用5塊試件測量,剔除最大和最小兩個數值后,取剩下三塊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5.10干密度 將本標準5.9條中抗壓強度試驗的試塊,在做抗壓強度試驗前,采用直尺和稱量法測量試塊的體積和質量,按式(2)計算干密度: 公式 D=G/A------------------------------(2) 式中:D——干密度,kg/m3; G——試件質量,kg; A——試件體積,m^3。 每次試驗用5塊試件測量,剔除最大和最小兩個數值后,取剩下三塊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干密度試驗結果。 5.11 熱導率 5.11.1 穩(wěn)態(tài)法 5.11.1.1 試件制備 將待測的防火涂料按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施用條件,注入規(guī)格為200mm×200mm×20mm或φ200mm×20mm的金屬試模內,搗實抹平,待基本干燥固化后脫膜,放置在本標準5.2條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干燥養(yǎng)護期滿后,放入(60±5)℃的烘箱內干燥48h。一組試件為二塊。 5.11.1.2 試驗儀器 穩(wěn)態(tài)法平板導熱系數測定儀。 5.11.1.3 試驗步驟 將準備好的試件在干燥器內放24h后,置于測定儀器冷熱板之間,量出試樣厚度,至少四個點,精確到0.1mm;控制熱板溫度為(35±0.1)℃,冷板溫度為(25±0.1)℃,兩板溫度差(10±0.1)℃;儀器平衡后,計量一定時間內通過試樣有效傳熱面積的熱量,在相同的時間間隔內所傳導的熱量恒定后,繼續(xù)測量兩次;試驗完畢,測量試件厚度,精確到0.1mm,取試驗前后試樣厚度的平均值。 5.11.1.4 結果計算 公式 入=Q·d/S·△Z·△t--------------------------(3) 式中: 入——熱導率,W/(m·K); Q——恒定時試樣的導熱量,J; d——試樣厚度,m; S——試樣有效傳熱面積,m^2: △z——測量時間間隔,s: △t——冷、熱板間平均溫度差,℃。 5.11.2 非穩(wěn)態(tài)法 按GB10297進行 5.12 抗振性 5.12.1試件準備 底材為普通無縫鋼管,外徑48mm,壁厚4mm,長1300mm,表面經除銹和防銹處理后,按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工藝條件涂覆待測涂料,厚度3-4mm,涂好的試件放置在本標準或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干燥。 5.12.2試驗 將干燥后的鋼管試件一端用焊接或嵌入支座的方式固定(嵌固長度不超過100mm),另一自由端豎直向上,施側向拉力,使自由端水平位移達L/200,見下圖所示。以突然釋放的方式讓其自由振動。反復試驗三次,試驗停止后,觀察試件上涂層有無起層、脫落發(fā)生。記錄變化情況,當起層、脫落的涂層面積不超過1cm^2,即為抗振性合格。 圖抗振試件安裝和位移
5.13 抗彎性 5.13.1 試件準備 與本標準5.12.1相同。 5.13.2 試驗 試件干燥后,將其兩端簡支平放在壓力機工作臺上,兩支點間距離L=lOOOmm,在支點間中位加壓,1min內令其彎曲至L/100,維持彎曲受力時間30min,去除加壓力,取下試件,觀察試件上加壓接觸點50mm以外的涂層有無起層、脫落發(fā)生。記錄變化情況,當起層、脫落的涂層面積不超過1cm^2,即為抗彎性合格。 5.14 耐水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養(yǎng)護期滿后,參照GB 1733進行。水質為一般自來水,水溫(23±2)℃。涂層無起層、剝落為合格。 5.15 耐凍融循環(huán)性 將本標準5.3條制作的試板干燥養(yǎng)護期滿后,按GB 9154進行。對于室內用涂料,應將試板放置在水槽中改為放置在空氣中;對于室外用涂料,試板放置在水槽中。 5.16 耐火性能 5.16.1 試件準備 采用工程中有代表性的型鋼(如[I36b工字梁)或實際工程使用的鋼構件作試件,按鋼結構防火涂料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工藝條件涂覆和養(yǎng)護。 5.16.2 試驗條件與方法 采用GB 9978規(guī)定的耐火試驗裝置和升溫曲線,并按《鋼結構設計手冊》規(guī)定或工程設計荷載加壓作試驗。當試件為鋼梁時,應無約束、簡支平放在臥式爐上,可按等彎距四點(或四點以上)集中加載方式模擬均布加載,試件三面受火,受火段長度不少于4000mm,試件支點內外非受火部分均不應超過300mm。 5.16.3 判定條件 承重鋼結構應以試驗時失去承載能力時間作為耐火極限,當以鋼梁為試件時,以試件最大撓曲達到L/20(L是支點間距離)作為失去承載能力的依據。 5.16.4耐火性能的表示 試驗結果以防火涂料涂層厚度(mm)和鋼結構失去承載能力的時間或耐火試驗時間(h)表示。 6 檢驗規(guī)則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例行檢驗項目,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例行檢驗,并規(guī)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應不少于3t。 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三年,或累計產量B類600t,H類1000t時: f.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或消防監(jiān)督部門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6.2 本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涂料在容器中的狀態(tài)、干燥時間、初期干燥抗裂性、外觀與顏色、干密度和耐水性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產品特點和預定用途增加檢驗項目。 6.3 生產廠出廠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6.4使用部門有權按本標準進行驗證檢驗,如發(fā)現技術性能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供需雙方可共同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如仍不符合規(guī)定,該批產品即為不合格,使用部門有權退貨。 6.5產品按GB 3186進行取樣時,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zhèn)洳,另一份作檢驗用。 6.6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fā)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7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fā)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執(zhí)行仲裁檢驗。 7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應采用清潔、干燥、能密封的容器包裝。 7.2 產品包裝標志應符合GB 9750的規(guī)定。包裝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質量、批號等。 7.3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的地方,存放溫度為5—35℃。 7.4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遵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7.5 產品超過有效貯存期,或貯存條件不符合7.3條規(guī)定,可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復檢,如結果符合要求,該產品仍可使用。 |